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答记者问

出处:中国证监会    日期:2012/9/24

问: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问题非常关注,请问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秉持什么监管理念?

  答: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鼓励、引导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完善和切实履行分红分配政策。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属于上市公司自主决策事项。我会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的长期制度安排,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治的基础上,不断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利投资者决策,倡导回报投资者的股权文化。

  问:中国证监会在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上市公司随着其成长、发展,理应给予股东投资回报。基于这个理念,我会对上市公司分红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与融资需求相挂钩的引导现金分红制度。2001年3月,我会发布施行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强调上市公司要重视对股东的回报,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2004年,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2006年和2008年,我会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细化了现金分红的引导措施。

  2.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通过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信息。2004年,为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也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3.适应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引导、强化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机制建设。2008年10月,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一是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引导公司建立持续、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二是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不经审计即可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以降低分红成本。此外,为防止上市公司过度现金分红,我会还要求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制订分配方案时应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发展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长状况、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制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

  问:近三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及特点如何?

  答:从我会对近三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的分析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近三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均呈上升趋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数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所有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分别为52%、55%和61%;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3423亿元、3890亿元和5006亿元;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0.08元、0.09元和0.13元。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所有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的比例2008至2010年分别为41.69%、35.85%和30.09%。

  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行业集中度较高。按我会一级行业标准划分,2008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中,金融保险业和采掘业两大行业公司分红金额平均占比分别为50%和22%,合计占比为71.52%,而这些公司同期实现的净利润占近三年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占比为69.24%。

  三是大型蓝筹公司成为现金分红的中坚力量。2008年至2010年现金分红金额超过10亿元以上的公司分别为39家、38家和53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家数的比例约为2%,而其分配的现金股利占同期所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的比例约为80%,现金分红金额占对应的净利润的比例也高于全部公司整体水平,在资本市场中初步形成了一个现金分红水平相对较高的群体。以代表大型蓝筹公司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例,2010年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占上述公司家数比例为86%,现金分红金额占上述公司实现净利润的比例为30.5%。

  问:目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还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

  答:长期以来,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尚未真正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及股权文化,同时现有公司自治体系下政策规定的效力具有局限性。这使得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意识存在几方面困难,具体为:

  一是少数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意识不强,而机构投资者及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现金分红的决策参与普遍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不明确,不清晰,现金分红不透明,缺乏连续性和可预期性。公司内部关于分红的决策机制不健全,分红方案在很大程度上由经营层及大股东直接决定,在决策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未将分红政策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相结合,由此导致分红金额波动性大、突击分红或者多年连续不分红等现象,不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预期。

  三是现金分红政策落实不平衡。少数公司累计净利润为正数但多年不进行现金分红,且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对资本市场整体形象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部分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不久就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分红金额有的超过当年净利润,也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